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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劳动者于下班后使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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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一、案情简介

田某系石某的配偶,石某生前系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2020年10月19日,田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来源: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于下班后使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三、裁判要旨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在名称为“港侨业务”的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大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虽然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的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且在19时22分后石某再无推送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四、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在符合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认定石某于下班后使用微信处理工作的行为状态是否符合该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当下,科技的发展使得线上办公模式成为可能:人们可通过腾讯会议等线上视频软件开展线上会议,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释义与适用也应与时俱进:在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确定时,并不必然地局限于传统的固定上班时间、地点。故本案中石某出于日常工作需要,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行为状态,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认定,对保障因工作需要而于下班时间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劳动者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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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陈欣蔚

审核编辑:朱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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