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状态,导致出现劳动者失业状况严峻、权益受损严重、劳动争议案件急剧攀升、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向下迁移、劳动用工形式发生新变化等问题,给我国的劳动关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克服金融危机影响的治本之策。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劳动法制领域,需要完善劳动法律配套实施的措施,加强工会的建设力度,推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构建立体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培育劳动者理性法律意识,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
关键词:金融危机;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法律调整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以下简称为金融危机),最终发展到实体经济危机,成为全球经济的转折点。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驱动力深受侵蚀,大量的企业无法经受住信贷支持和市场容量的强烈收缩,通过裁员等行为来收缩生产规模以减少损失,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本脆弱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恶化。危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其法律调整的适应是金融危机乃至“后危机时代”备受关注的议题。
一、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影响的途径
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开始,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失衡,因而劳动者的工资和收入减少,甚至导致劳动者失业,从而对劳动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关系运行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一定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才可能开始劳动的过程,形成相应的劳动关系。人口和经济是影响劳动力市场供求均衡的两个重要的因素。有关专家预测认为,未来20年我国人口增长仍然较为迅速,劳动力供给数量在2016年将达到峰值,约为9.97亿,从现在到之后9年左右,劳动力供给相对比较丰富,而2016年劳动力供给达到峰值时的劳动力需求量约为8. 1亿到8. 6亿之间,明显小于劳动力供给总量。[1]此外,伴随着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的提高,国民经济增量对就业的拉动效应明显呈下降趋势,这两个因素是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相对重要的因素。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的影响,经济运行的困难增加,企业经营困难增多,有学者在东莞、深圳的调查发现,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加大,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的难度增大。[2]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仅为6.1%,同比下降了5个百分点,就业压力较大,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就需要710多万个岗位,加上就业需求较大的农民工群体,金融危机加剧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供需失衡的状态。虽然随着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系列政策开始发挥作用以及中国实体经济明显企稳向好,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状况已经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改变,但是从整体上讲,中国的就业压力还是巨大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二、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劳动者失业状况严峻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全球及中国劳动者就业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对劳工的就业产生了相当的威胁。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失衡状态,部分企业面临破产或不得不大规模裁员的境遇,现有在岗职工也面临更为严峻的失业压力。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我国共有6.7万家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仅纺织企业就有2000万工人失业。而下半年的情形比上半年更差,就算其他倒闭企业的工人都能重新找到工作,以同样的失业速率,2008年失业工人净增人数就在4000万以上,占全部劳动力的5%。[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失业已经是中国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随着经济的复苏,对农民工等群体而言,就业环境可能会稍显宽松,但是社会所能提供的适合劳动者就业的岗位特别是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偏少,不能满足充分就业的需求。
受此次金融危机影响最严重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而在这些企业里面,农民工占有相当的比例。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和传统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保障水平差,工作环境和待遇都相对低,就业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农民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2009年3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1.3亿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中,约有2000万农民工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而返乡,占外出就业农民工总数的15.3%。加上每年新加入到外出打工队伍的农民,当年共有2500万农民就业面临很大压力。[4]
(二)劳动者权益受损严重
随着我国逐步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此次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的冲击远不如欧美,但还是给企业,尤其是涉外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企业订单减少、库存增加、资金紧张,有的企业赖账、毁约甚至是倒闭或半倒闭,企业出现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大量裁员、大范围降薪的情况,甚至做出各种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给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劳资关系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危机下,不仅被雇佣的劳动者在数量、结构上发生变化,资本也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企业为尽可能降低成本,即使运行正常的企业或遭受危机不严重的企业,也会降低职工的工资和待遇,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比较严重。
劳动者权益,包括就业权、职业稳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和劳动安全权等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一是职工工资待遇被进一步压低。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利润严重萎缩甚至亏损,职工原本较低的工资收入被进一步缩减,有的企业更是以“困难时期”为借口拖欠、克扣、压低职工工资和福利,甚至一些做出了不裁员、不减薪、不减福利承诺的企业,事实上也已经采取了变相的裁员或者减薪;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合同不认真履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增多;三是一些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甚至为了节约成本,不惜以职工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的恶化为代价,导致职工工作、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劳动权是劳动者生存的最基本权利,权利的损毁造成的不仅是个人的痛苦,还是社会的痛苦与国家的痛苦,因此,劳工权利保护仍是现在劳动关系的最大问题。
(三)劳动争议案件攀升
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随着危机对国内实体经济的影响而显现,因企业裁员、减薪、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与赔偿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2008年以来,在历史积累、国际金融危机和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涨。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7万余件,其中劳动争议96.4万件。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69.3万件,是上年的1.98倍,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是上年的1.9倍,超过之前两年立案受理案件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之和。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同比平均增幅98.03%,大大超过2007年12.30%的平均增幅。[5]
金融危机下劳动争议案件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急剧攀升,进一步恶化了劳动关系,对企业形成了很大的压力,也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审判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劳动争议的关联性和示范性效应,金融危机给企业用工冲击带来的多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即主体一方为多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此类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2万件,远远高于2007年集体劳动争议1.3万件的数字。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多数为劳动者集体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多年加班费、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具有涉及争议时间较长,案件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问题等特点。二是劳动争议出现新类型。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部分企业为减少经济补偿金等支出而改变工资结构、变相降低员工工资;还有一些企业把年终双薪中的一个月工资约定为预付的经济补偿金,意图把职工的工龄每年“清零”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不仅增加了案件的数量,也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面临新的挑战。
(四)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向下迁移
美国经济学家美克尔·帕累提出劳动力市场两级分割理论,一级市场的就业具有工资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稳定、管理规范、升迁机会多等特征,二级市场的就业具有相对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几乎不存在个人升迁机会等特征。在我国的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具有较低的工资和工作的不稳定性,形成二级劳动力市场。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供需的严重失衡状态导致人们对就业岗位的期望下降,会有部分一级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被挤压到二级劳动力市场。例如从事金融投资业的劳动者开始转移到一般劳动服务业,从事虚拟经济的劳动者往实体经济转移,从事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向非正规就业岗位转移。大量高端就业岗位劳动者向低端就业岗位转移,必然挤压和破坏低端就业劳动者的生存空间。实际上,我国目前的低端劳动者绝大多数都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大都具有社会保障缺失或者保障水平低的特点,失业后生活将会相当地艰辛。
(五)劳动用工形式发生新变化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企业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在用工形式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劳务派遣工大量增加,劳动派遣并没有因为立法的规制而出现收缩之势,反而有所增长,成了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工具。二是一些企业在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可替代性岗位之外大量使用劳务外包或直接将许多业务外包,规避《劳动合同法》为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三是本来应该使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岗位也开始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如笔者在调研中获悉某金融企业与其新招用的普通员工竟然签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四是劳动用工双轨制问题突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现象更为突出。一方面,单位用一个编制内人员的工资可以去养活三到四个编外人员,另一方面,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个岗位,又不得不被迫接受“二等公民”的待遇。劳动用工双轨制既背离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初衷,也违反了劳动法的“同工同酬”原则,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三、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适应
导致上述劳动关系状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国际的因素,也有国内的因素;既有法律政策的原因,也有社会经济的原因,其中劳动法律的实施与金融危机导致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的叠加效应是其重要原因。199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力市场化基本完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成为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与劳动争议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同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且确定了仲裁免费的制度。《劳动合同法》彰显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理念、采用了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原则,强化了解雇保护的功能,增大了违法用工企业的法律责任。该法的实施必然导致企业用工的“灰色地带”收窄,也带来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空前增强。劳动者实现权利的要求更迫切,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长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开始显性化。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免收费,劳动者申请仲裁“零成本”,这些也是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
金融危机使原本比较脆弱的劳动关系更加恶化,劳动法治和劳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要为金融危机“让路”?要通过牺牲劳工利益和违背劳动法治的路径去摆脱危机,走出困局吗?西方国家的案例或许能够有些启示。美国应对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经验就是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出台社会保障法,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劳工的保护,以提升其社会购买力,进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当今,美国作为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企业并未践踏劳动法治、采取随便降薪等降低约定劳动条件的措施。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美国私营企业员工的工资增长率为1. 3%。[6]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危机的应对之间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阻隔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互动的‘防火墙’,对于走出危机至关重要。”[7]
从经济危机理论和各国应对经济危机的经验看,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应对经济危机的治本之策是增加有效需求,而这又必须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使得社会消费主体普通劳动者能够有能力消费,有欲望消费,有条件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专业素质。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抑制资本的强权,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最终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也是克服金融危机影响的治本之策。这需要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观,在涉及有关劳动就业、职工权益的决策时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处理好保护企业和保护劳动者的关系,停止各种违背劳动法立法宗旨和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来换取暂时的、表面的繁荣。
在劳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全国统一、公正的执法尤为重要。如果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庇护企业的违法行为,使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够得到法律制裁,违法者将获得不当利益,这不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企业的“逆向淘汰”。当前,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与政策调整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劳动法律配套实施的措施
我国现存的劳动法律法规多为一般法,很少特别法,劳动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如社会保险法律等暂付阙如,劳动法律缺少对社会经济生活变动的回应性,应对金融危机这种突发事件更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劳动法律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应该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将劳资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之内,同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如对关门停产又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和补偿金的企业,应实行强制性破产清偿,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增加灵活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规律。例如,应该改变目前《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的功能定位、没有区分三种合同解除的异同的状况,适当放宽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坚持和完善劳动法律的同时,应该出台针对受危机冲击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信贷扶持、就业促进等政策措施,通过综合政策效应抵消危机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方式来保企业,而不是通过对劳动法律实施“打折扣”的办法来保企业。
(二)加强工会的建设力度,推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最严重的行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及进出口贸易行业。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经济企业对开展工会工作态度不积极,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我调解能力较弱,多数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流于形式。尽管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仍有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工会组织之外。[8]非公有经济企业中工会力量相对薄弱,该类型企业中劳动关系在金融危机下进一步恶化,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因此非公有制企业需加快工会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校正减少企业的不当行为,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危”为“机”,需要更加注重运用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机制,开诚布公地分析各自需要与对方可能的让步,使资本和劳动最大限度地获得双赢。
(三)构建立体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争议明显增加,而劳动争议具有关联性和示范性特点,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存,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需要建立高效、快捷的立体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纠纷,防止劳动领域的社会风险蔓延。一是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是执法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的劳动监察部门人员和机构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等的用工情况缺乏有效的督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2009年暑假对全国劳动法律实施状况进行了调查,总样本为586份,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在劳动者权益受损后,48.3%的人不知道劳动监察大队这个机构,38. 6%的人认为该机构在维权方面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应该发挥更积极作用,实现劳动争议早发现、早解决、不激化、不上访。二是要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模式,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在实践中强化“先调解后仲裁”、“调裁结合”等方式,对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案件,通过发调解建议书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减轻仲裁部门的压力,加快案件处理速度。三是要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通过企业与职工进行协商,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隐患。四是要打通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通道,尽可能把劳动纠纷放在诉讼前端,通过仲裁、调解解决。
(四)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劳动者理性法律意识
劳动法律意识是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目前,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知晓率相对较低。前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律实施状况调查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仔细阅读和详细了解过劳动相关法律的劳动者相对较低,具体而言,仔细阅读过《劳动合同法》的条例及相关学习资料的为24.87%,根本不知道这部法律的为1.78%;仔细阅读和学习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比例为14.36%,根本不知道这部法律的比例达到13.64%;仔细阅读和了解过《工会法》的比例为14.21%,不知道这部法律的高达17.45%。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但其维权意识相对较弱,维权渠道不畅,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劳动者用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大劳动法律等普法宣传力度,培育劳动者理性法律意识,疏通劳动权利救济渠道,同时,劳动者也应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五)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经济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失业率提高,就业岗位减少,更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一方面社会保障需要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危机。
注释:
[1]陈卫:《中国未来人口发展趋势:2005 -2050年》,载《人口研究》2006年第4期。
[2]沈琴琴:《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态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3]张爱权:《保障职工体面劳动新思考》,载《理论探索》2009年第1期。
[4]陈锡文:《金融危机致2000万农民工失业》,载《WTO经济导刊》2009年第3期。
[5]http://www. gov. cn/gzdt/2009 -11/10/content_1460712. htm,访问日期:2010年2月22日。
[6]胡鸿高:《应对金融危机与劳动法治》,载《工会理论研究》2009年第5期。
[7]王全兴等:《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劳动法的选择》,载《中国劳动》2009年第5期。
[8]杨汉平:《非经济领域劳动关系初探》,载《红旗文稿》2008年第3期。
本文原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