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田思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张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
《湖湘论坛》2025年第2期
摘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主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成为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根源,导致劳动关系的扭曲以及劳动者人格保护的阙如。以数字平台和算法为基础的数字劳动作为全新的数字劳动方式,在资本逻辑的控制下亦隐含着劳动主体性危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雇主独占数字信息(数据生产资料)、劳动者自主性丧失以及与数字劳动产品疏离等。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规制数字生产资料的价值属性,通过从“赋权”到“促权”的方式转换保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建立数字劳动产品的人性化、透明化机制,以实现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防范与化解。
关键词:数字劳动;雇主数字权力;劳动者主体性危机;劳动者保护
数字劳动是指在数字经济社会中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资料的劳动形式,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生产劳动的集合。劳动者的主体性从广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为人作为社会存在所具备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导性、意识性在劳动过程中的表现。在大工业时代,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相对于雇主的人格从属,劳动法也是基于对这种从属性的矫正而产生发展的,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当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生成和应用,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科技进步促进劳动文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方式和劳动关系的负向问题与挑战。数字劳动形态的特殊性使得传统雇佣劳动方式出现了数字化转型,在算法技术支配下,劳资之间形成和扩大了技术差势,数字劳动关系的识别更加困难,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演变为技术与算法的关系,劳动者愈发难以摆脱数字技术的控制,由此产生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现实风险。这种危机主要表现为雇主独占数字信息(数据生产资料)、劳动者主体性缺失以及与数字劳动产品疏离等,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积极识别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成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化解,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亟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历史根源与现实发展
(一)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劳动者主体性危机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现象,是私有制和分工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资关系的结构性对抗,劳动与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两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导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与物质生产资料彻底成为资本的工具。马克思认为,机器并没有减轻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反而成为“生产剩余价值的手段”,因此劳动者应当“学会把机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从而学会把自己的攻击从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转向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形式”。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基础,资产阶级主张生产资料等物质财产的私人占有,导致劳动关系在表面的契约平等之下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者在雇主的管理控制下从事劳动,主体意识和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劳动者从属于雇主,这种从属以“人格从属”为基本特征,劳动者对雇主的全部从属(包括阶级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技术从属等)亦由此产生,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丧失了自我,沦为机器“有意识的器官”。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的那样,“劳动现在仅仅表现为有意识的机件,它以单个的有生命的工人的形式分布在机械体系的许多点上,被包括在机器体系本身的总过程中,劳动自身仅仅是这个体系里的一个环节,这个体系的统一不是存在于活的工人中,而是存在于活的(能动的)机器体系中”。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在劳动力的交换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对象化或物化为劳动力的部分与劳动者身体相剥离,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劳动者实质上从属于工业生产过程,这是产业资本主义时代劳动的初始形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成为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根源,劳动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他们的劳动只是维持生存需要的被迫选择。
(二)劳动者主体性危机导致劳动关系的扭曲
劳动者主体性危机与社会结构性问题互为因果。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曾经依附于封建家族的佃农成为资本家的雇佣劳动力,劳动关系中凸显阶级关系。在产业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的生物性生命和具体形态不再重要,其被一种看不见的计量方式换算成可以交换的劳动力,出现在劳动力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工厂车间里。劳动者的劳动不归个人所有,而成为资本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指出“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的奴役,占有变现为异化、外化。”劳动者作为创造财富的源泉,不断在原材料的转化中生产出具有价值的产品,资本家则监督劳动者工作,获得全部的价值。雇佣劳动在劳动与资本的买卖或市场交换关系中颠倒为一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自身被物化,雇佣劳动使劳动关系成了一个缺乏独特特征的抽象物”。这种劳动关系只成为一种交换关系,资产阶级专注于金钱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物与物之间的交换来构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关系。此时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就成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一种完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主体性危机导致劳动关系的扭曲,表现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劳动被剥削以及劳动者的自我价值不被认可。在这种扭曲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迫出卖劳动力以换取生存需要,而雇主则通过控制生产资料来获取利润。劳动者主体性危机与劳动关系的扭曲是相互关联的,劳动者主体性危机是劳动关系扭曲的具体表现,而劳动关系的扭曲又加剧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程度。
(三)数字时代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成逻辑
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调整方式不同,也因此带来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式不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劳动者面临新的主体性危机。当前,学者较多讨论数字资本主义的问题,并基于此对数字劳动者主体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有学者提出,“数字劳动的价值增值以及数字资本通过无偿占有劳动创造的产品与价值来实现资本剥削的过程”,“基于数字平台,通过数据和算法的持续运作,对劳动者实现全时空无缝隙的深度控制,进而形成一种新的剥削方式——生成性剥削”。以劳动关系的视角来看,一方面技术在资本生产中的运用提高了劳动效率,减轻了劳动负担;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以其强大的统治力形成了新的拜物教形式,使劳动过程不得不依赖于算法等数字技术,劳动者与资本的对立程度进一步加深。在传统的大工业生产方式下,工人劳动的最根本目的是满足生存需要并获取工资;而在数字时代,虽然大工业生产方式在技术与数字加持下有新的变化,但并没有改变资本增值的属性。受数字经济的支配,商品与货币被数字化,劳动成为“完成数字劳动量化指标进而获取劳动报酬、维持数字劳动基本生存需求的外在手段,劳动者并没有真正走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
虽然关于数字资本主义是否为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数字劳动剥削是否为剩余价值榨取的新形态也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考察,但毋庸置疑的是,相比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价值论,在数字时代“资本—技术—劳动者”的三角结构下,数字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成为支配和掌控劳动者的新的能力在虚拟化的数字环境中产生了雇主数字权力的操控延伸。数字劳动依托算法技术,劳动主体成为技术选择的对象,劳动者的主体性消解在数字劳动关系之中。正因如此,算法技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同时,也成为控制劳动者的新型工具。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并不是直接交换自己的劳动,而是将其物化为劳动力进行交换。在数字劳动关系下,雇主依托智能技术,以非现实性的隐蔽控制的形式使劳动者依附于雇主,劳动被物化为数据生产力,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控制越来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数字劳动为数字资本创造了价值,在“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等技术发展运用的同时,数字资本的无节制欲望,扩张了雇主的数字权力,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极限施压,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从属程度,催生了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更严峻的挑战。
二、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表现形式
(一)雇主垄断数字生产资料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角色,呈现出智能化和虚拟化的特点。数字劳动的工具主要是网络平台,但网络平台属于大公司所有,这导致了劳动者与劳动工具的分离,即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平台和工具不属于他们自己,而属于雇主。大工业生产模式下的生产资料要素以厂房、设备等实体性生产资料为主,而在数字劳动方式下,数字资本在应用上具有整体性特点,数字平台、算法程序、在线虚拟办公等数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被劳动者个体所掌握,雇主对数字生产资料的独占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在平台劳动中实际享有和运用,甚至将劳动者的数据生产力也作为生产资料,以获取更大利润。比如在数字劳动中,雇主通过平台对劳动者发布生产任务,制定满足雇主生产目的要求的规则,设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收入、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的算法程序。平台从业者一旦进入算法系统,“劳动全过程都将被算法所牵引,一步步走向算法想要达到的终点”。
因此,平台企业通过占有数据信息等生产资料,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获益。雇主借助数字技术,使资本的权力更隐蔽地渗透社会生产生活中。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被雇主数字权力控制下的各种数字化平台所攫取,借以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仍然归属于平台与雇主。雇主以数字生产资料为基础对劳动过程发出指令,对劳动结果进行考核,雇主数字权力的行使构成了新型数字劳动管理方式,并产生了在更广泛、更隐蔽空间的技术延伸。雇主扩张数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数据占有和使用,为实现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提供了基础。
(二)数字劳动者主体意识缺失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不再是自觉自愿的活动,而变成一种被迫的、外在的、不属于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在劳动中感受不到幸福与愉悦,劳动成为一种无奈的生存手段和一把人格不自由的枷锁。这表现为劳动者对劳动的逃避态度以及劳动的属他性,劳动者主体意识缺失,形成了劳动不属于劳动者自己,而是属于他人的悖论。大机器的产生使劳动者固定在工厂流水线上,他们对创造性的思维和技能需求较弱,即“如果你能操作这台机器,你也能操作那台机器”。在机器成为主要生产资料的时代,“资本并不因工人会思考而付给他报酬”。具体劳动的“简化”“同质化”和“去技能化”使劳动者“主体性”、工人劳动“整全性”“独特性”日趋衰微,“脆弱性”“顺从性”陡然上升,劳动者“主体性”渐趋被庞大复杂的“自动的机器体系”所吞噬。而在算法时代的数据平台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数据化”倾向使其成为人格主体性缺失的“数据人”。如今每个数字劳动者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万物互联”的大数据系统中,人人既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又是数字资本的潜在控制对象。在数字劳动中,每一个劳动者都被还原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劳动角色,用斯蒂格勒的话来说,“每个人的独特性被还原为特殊性,而这就是各种共同体类型的基础”。数字孪生体的出现使数字劳动者主体分裂,数字平台将每个劳动者都抽象为一串数据代码,劳动者被数据化,平台的每个微观个体都逐渐作为“原子式”的数据单元被纳入生产方式之中,按照平台的算法规则进行生产,数字劳动者变得标准化,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性和个性化被算法高度格式化,数字生产方式通过技术诱导给劳动者打上统一的数字化标识,使算法全面介入劳动者的思维与工作方式,甚至劳动者相互之间的联系也被数据化与机械化。
尽管数字劳动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劳动者,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者的工作量增加而收入减少,以及数字劳动的二重性问题。由于数字劳动本身的即时化、碎片化特点,线上办公、远程劳动等劳动方式模糊了劳动与休息的时间边界,劳动过程的延长也使劳动者在平台中留下了超过既定收集范围的个人数据。基于数字平台的虚拟性和灵活性,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呈现出分散性特征,数字劳动中算法对人的劳动过程影响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时间与空间范围,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被严重打破。一方面,劳动过程展开的空间条件发生了改变,劳动者不再需要集中于同一物理空间进行生产,数字平台成为劳动过程展开的新场所;另一方面,一部分以实物形态呈现的劳动对象向无实物形态的数据转变,从而确立了数字经济中算法技术平台不可或缺的地位,人类社会在平台空间中与物理世界和网络世界之间的界限逐渐消失。当劳动者时刻处在雇主的指挥控制之下时,时空边界的消失导致了劳动者的在线时间被蚕食,数字化的管理技术加深了雇主对劳动者的管控程度,导致了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加深,使之逐渐丧失了劳动过程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在资本和技术的双重控制下,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不断弱化,劳动成为从属于数字资本增值、控制的手段,劳动者在获取和运用数据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造成数字劳动中的技术差势。雇主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进行不平等的关系控制,对劳动者劳动条件施加影响。劳动者除了依附于数字资本别无选择,被迫在数字化系统中生存。当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等人员数量激增,借助平台的运营方式,劳动者对作为提高自身能力的信息数据工具产生了整体性依赖,劳动者人格的主体性、独立性受到极为明显的影响。此外,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被全方位监控,劳动过程呈现出一种强制性特征,技术对劳动者的影响和控制程度比从前更加深刻,劳动者的劳动不自由程度加深。
(三)与数字劳动产品的疏离
工业革命开启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序幕,机器和资本加入生产要素行列,劳动者与机器的结合更加紧密,生产的劳动产品不再局限于农业作物,而是扩展至制造业、纺织业、化工业等众多工业领域。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和产品不属于他们自己,而是属于雇主,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其所有的东西就越少。劳动者不仅不能占有自己劳动的产品,反而在生产过程中丧失了自己,导致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使生产过程更加智能化,这不仅使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明显提高,也使劳动产品的形式更加丰富,涉及的领域也更加广泛。一方面,劳动者的个人行为和互动所产生的数据,通过数字技术和知识转化为数字劳动产品并创造价值,但这些数据与劳动者失去了有机联系,雇主拥有劳动产品的价值决定权,并将其作为扩充平台资本的增值手段。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过程受到数字资本的控制,劳动者在平台工作期间的个人行为也会被算法记录生成隐形数据,生产的数字劳动产品被雇主所掌握,而这些数据成为平台的主要资本来源,算法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将海量的商品化隐形数据转化为利润,劳动者个人活动的积累提高了资本的价值,其个人贡献却被忽视,得不到任何劳动补偿。
数字劳动产品是通过有目的的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并以数据形式存储在互联网空间中。在数字时代,劳动者生产出的数字劳动产品在经过数字资本的一系列循环后,变成与劳动者主体相分离的手段。互联网用户在浏览网页、评论以及上传数据的行为中所付出的具有“免费”性质的劳动,直接被互联网平台占有,成为平台利润的主要来源。劳动所生产的数据商品并不属于劳动者自身,这些看似无用的数据其实是包含劳动者个人信息、认知和社会关系的数字产品,经过资本平台系统的大数据统计与分析,成为比劳动者自身更了解自己的有价数据。数字劳动产品最终被平台雇主出售或投入再生产活动用以牟利,而劳动者却难以共享其创造的劳动产品,数字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对立,劳动的非物质性与数据的集中性导致劳动者与劳动成果之间的疏离加剧,数字平台通过算法和模型引导,获取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使劳动者对自身所处的被剥夺状态浑然不觉。在数字劳动中,通过算法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导致劳动者对自身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失去可支配权,产生了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反过来作为异己的力量与其相对立和被支配的风险。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产品对劳动者的统治愈加抽象化、神秘化,成为一种支配他、奴役他的东西。数字劳动主体所创造的数据产品并不属于自己,而是被中间商或平台所掌控,因此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越多,就越多地对劳动产品失去控制权。
总之,在数字时代中,数字技术作为新型生产资料被雇主占有,劳动者的生存方式更多依赖于雇主的数据牵引,数字平台在与数字劳动结合的过程中降低了劳动力价格,也降低了劳动者培训服务、社会保险等成本,使劳动者更加依赖于资本,从而引发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成风险。
三、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法律应对
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形成危害,对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劳动法律规则带来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积极防范与疏解。需要明确的是,与大工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劳动者人格从属的主体性危机不同,数字时代在“资本—技术—劳动者”的三角结构中,通过精密的智能技术系统以及强势的雇主算法权力,形成了劳动者对智能、对雇主的从属和依赖,导致了劳动者创造力的消减和主体性地位的弱化,“因此,化解数字时代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立足点是对劳动者创造力的保存与培育”。
(一)回归数字生产资料的劳动工具属性
1.限制雇主对平台生成数据的使用权。根据平台在劳动用工中的作用可以将数字生产资料的情形进行分类。一种是直接型,即平台直接作为纯粹的劳动工具,只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动场所或数字市场。以优步(Uber)为例,乘客和司机在平台上相互匹配,平台尽管不直接处理分析劳动者的劳动信息,但已经将劳动的数据进行了完整记录。另一种是间接型,即雇主为满足生产目的,对平台提出所需劳动者的能力或资格信息,赋予平台一定的数据处理选择权,此时平台已然超越了劳动工具的属性,通过对劳动者的数据进行筛选,再转换为算法画像提供给雇主,成为间接的劳动工具,使雇主可以清晰掌握平台劳动者的数据。在任何类型中,作为数字生产资料的平台企业都独占这些数据信息,因此要限制雇主对平台生成数据的使用权,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遵守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对数据信息的利用目的、取得方式、储存时间等加以限定,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信息。比如加拿大《雇佣平等法》明确规定,雇主要依法获取劳动者的就业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只可以保留三年。这些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数据监管力度,限制雇主及平台对海量劳动者数据信息的处理使用,以此平衡平台企业的数据需求,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安全。
2.防止算法偏见,提供算法服务。数字生产资料的实质就是进行价值转移的劳动工具,在算法画像中劳动者个体能力差异带来的技术接入和使用成为算法偏见产生的诱因。这种偏见,实际上是由雇主对劳动方式的技术控制所造成的。在数字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数字化导致平台成为控制网络秩序的核心,平台利用算法技术在以常人难以察觉的微秒计算时间内,完成对劳动者已经产生和正在形成的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加工,并向包括配送端在内的各大终端实时发送动态与呈现数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该规定明确了算法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作为掌握数字平台生产资料的雇主应发挥算法在保护劳动者中的能动作用,而非将其作为控制劳动的资本增值手段。
3.平台数据作为社会资源加以共享。数字化转型以数据要素赋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平台化的经济组织形式变革生产关系,以数字治理推动上层建筑调整,带来全新的价值创造方式和更高的价值创造水平。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鼓励平台公开数据,积极建立共享化的数字平台,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共享。此外,构建数字公地也是值得提倡的方式,即通过合法政策,在雇主私人数字网络空间划分出一片数字使用权为公众所占有的公地,将一切可以数字化的东西,如视频监控的图像、收据历史记录、互联网设备(移动电话、烟雾探测器、恒温器)的使用数据、数字网络上的交易和互动(在线表格、社交网络上的帖子)、网页浏览数据、位置数据、内置物体传感器的测量(工业设备上的传感器)等纳入其中,将网络用户生产出的数字产品归属于这片数字公地,赋予公众对其数字产品的使用权。采取这样的方式,可以限制平台大企业对数据的垄断和任意使用,减少劳动者与数据生产资料之间的矛盾。
(二)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
1.劳动者有权参与数字决策。要积极鼓励和促进数字劳动者参与工作流程、算法设定、工作时间安排等数字劳动决策过程,使其意见和建议能够被听取和考虑,促进劳动者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信任。数字社会的个性化变革过程,其实质就是赋予劳动者参与影响其工作条件的数字政策和算法决策的权利。如何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保障劳动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促进集体协商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帮助数字劳动者进行协商和维权,增强劳动者对数字劳动成果的归属感。
2.劳动者依法享受数字权利。通过劳动过程管理的透明化,帮助劳动者更好享有数字劳动权利。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社会生产过程日益转向“互联网+算法”的新型发展模式,有必要确保数字劳动者在算法驱动的评估和报酬体系中得到公正对待。要定期进行独立算法审计,确保算法决策的公正性,并符合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定,避免任何形式的算法歧视。还要确保数字劳动者能够获取与工作相关的信息,通过数字技能培训,对工作中产生的数据加深认识,帮助劳动者适应技术变革,提升数字劳动工具应用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从国外经验来看,欧盟通过《改善平台工作条件指令》,改善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规范数字平台算法使用。2021年英国Uber案判决,将劳动者在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方面的权利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平台的雇佣主体身份,明确了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各国还通过数字平台立法以实现相关从业者从“赋权”到“促权”的保护,比如新加坡《平台工人法案》、法国《埃尔霍姆里法案》、西班牙《骑手法》,以及美国加州Assembly Bill 5法案,都是对劳动者主体权利复归做出的立法努力。
3.建立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的技术价值观。现实中,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形态被算法数据重构,算法实现了资本系统与劳动者的深度结合,因此算法的技术中立性受到质疑。由于在各种工作场景出现的劳动个体被简化为数据,差异性和个性化被高度格式化,带来了劳动者的人格受算法黑箱规则侵害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劳动者保护的价值理念融入技术代码系统,确保在技术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避免技术成为控制劳动者的工具。在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整个周期中要尊重劳动者的生命、尊严、情感、意志、价值和权利,将价值理性与人本主义内嵌于数字技术的生成和应用中,使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能够在数字技术服务于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得到确证,以真正实现数字技术助力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
(三)建立数字劳动产品的人性化、透明化机制
在工业经济时期,标准化商品的大量生产使人类进入“人性迎合生产物质”社会。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不仅要对生产技术进行革新,还需要实现个性化生产,完成“生产力迎合人性”的形式转变。加拿大在相关立法中就强调创建一个接受个体差异的社会,它不仅要求平等对待劳动者,还要求根据劳动者的差异使用特殊标准。在平衡灵活性与安定性的前提下,促进劳动者在各大线上平台自由流动,以缓解阶层固化与技术势差的扩大,同时劳动产品的价值在流动中也将得到提升。要巩固劳动者在资本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利益共享。如通过利润分享、股权激励等机制,让劳动者能够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长,实现劳动者与劳动成果之间的经济连接,从而强化劳动产品支配权。
不论生产资料以何种形式参与劳动过程,都会发生价值转移。只有通过生产和市场交换,才能形成劳动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数字劳动产品在生产交换过程的价值形成和转移需要制定明确的机制。由于经过多重的数字生产过程,导致在使用最终数据商品时,只能确定最终商品出售者的身份,很难追溯数据的具体所有者。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数字劳动产品生产交换过程的透明度,公开算法工作原理和决策过程,使数字劳动者能够充分理解其背后的逻辑。数据要素价值转移的特殊性使数据商品所有权“隐蔽化”,导致利益分配失衡。数字劳动者生产劳动产品的价值由算法价值体现,平台利用收集的算法数据将数字劳动者的收入与评价挂钩。在数字劳动产品的生产交易过程中,数字平台提供商占据很大比重,他们对于劳动者的劳动产品支配程度较高。为了对此加强监管,日本2021年2月1日实施旨在确保消费者不会因大型平台的市场垄断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关于提高特定数字平台透明性和公正性的法律》,该法要求数字平台要主动采取措施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根据该法,被指定的数字平台提供商必须披露交易条款和条件信息,建立自愿程序和制度,并在每个财政年度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自我评估和业务概况。该法尊重企业的自愿举措,而政府只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干预,这种共同监管的方式为数字劳动产品透明化提供了保障,值得我们积极借鉴。
结语
数字技术不仅重塑了社会生产关系,也成为资本扩张的新工具,在劳动领域中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雇主权力结构,劳动过程控制权由物质资本所有权向数据所有权扩展,强化了劳动者对雇主的技术从属,导致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面临新的主体性危机。数字平台通过算法和模型引导,隐蔽性获取数字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数字资本化导致了劳动者理性的缺失,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被平台和数字资本所吸纳,劳动者变成冷漠被动的生产载体;数字技术的应用推动了劳动组织方式的变革,改变了劳动者的技能要求。
有关劳动者主体性的理论阐释和特征描绘,深刻揭示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成根源以及现实发展逻辑,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应该制定何种法律规制才能应对这种风险与挑战。需要正视的事实是,数字技术全面渗透劳动过程,改变了劳动方式、资本载体以及从属性劳动的表现形式,但并未从本质上改变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逻辑。在技术生产系统中,如果技术的发展使人的生存状态非自由化和非本真化,那么反思技术必然成为时代要求。而在劳动领域,当劳动者被抽象为数字劳动工具中的一串串数据时,劳动者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数字技术平台进行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劳动者所遇到的数字不平等问题消减了其自主性,这正是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显现。对此,迫切需要明确数字生产资料的工具价值属性,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促进数字产品的人性化与透明化。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面对数字时代的挑战,我们坚信劳动者主体价值将会实现,他们不应该是数字聚合起来的具有信息标签的数字劳动力,而应该成为具有自我意识、创新精神以及人格自由的独立主体。
在大数据时代,当体力劳动和一定层面上的脑力劳动逐渐被数字智能替代,很多人丧失了劳动机会,劳动不再以传统的方式创造价值。当前,以DeepSeek为代表的开源大模型取得重大突破,引发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新浪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正催生大量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使生产资料从“机器体系”向“智能系统”转变,劳动方式从“集中劳动”向“零工劳动”转变,劳动者从“一般智力”向“一般智能”转变,这一发展过程对劳动者主体性的影响与挑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关注和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娴
审核编辑:林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