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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欠薪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来源:刘明辉
3127
2006/10/22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

 

 

        近年来,欠薪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拖欠工资直接危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各地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临时措施,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变为长效机制,制定《工资管理法》,弥补我国《劳动法》工资规范滞后及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建议着力建立以下机制:

 

        欠薪应急保障机制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用于垫付用人单位在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以及经营者隐匿、逃跑等特定情况下拖欠的部分工资,然后向欠薪者追偿的制度。《工资管理法》可以授权省级政府决定欠薪保障基金征收的范围、费率和垫付比例等。起码在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作为欠薪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

 

        建筑行业是欠薪问题最突出的行业之一。据建设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已高达3360多亿元,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上千亿元。有的建筑工程层层违法转包,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风险便逐级转嫁,最终转嫁到民工头上。为彻底解决类似问题,应建立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对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的欠薪,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发包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时不遵守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将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人为压低计件工资标准,使劳动者在正常劳动8小时后拿不到最低工资;以完不成定额为由,随意扣除工资;设置名目繁多的罚款项目,随意罚款等。因此,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必须明确最低工资的范围不含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加班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的条件仅限于平均每日正常工作8小时,无论以何种理由扣除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每月所得到的被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监控机制

 

        应当建立全方位的工资监控网络,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及非政府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对工资违法问题实行综合治理。如可在《工资管理法》中规定:工资发放一律通过银行,银行只要发现用人单位有欠薪行为,就在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大队报告;工会组织主动行使监督权,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组织的不作为提起诉讼;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劳动年审制度,将其作为工商年审的前置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劳动年审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工资法的企业取消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等。同时,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将违反工资法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公布并通报同级工商、建设、银行、外贸、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以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

 

 

        原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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