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动权是劳动法学的核心范畴,强化对劳动权范畴的深层次探究,既是劳动法学学科发展的理论任务,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劳动权构造的“权利群”现象、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以及义务对应的多元化都决定了劳动权属性的多重性、复杂性,也决定了劳动权必然具有多重的精神意蕴:生存理念与发展理念相并行;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兼容;物质利益与人身、人格利益相统一;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相结合。比较而言,劳动权范畴中的发展理念、自由权属性、人格法益、平衡协调机能往往被忽视,应该突出予以阐释和强调。
关键词:劳动权 意蕴 理念 性质 法益 机能
劳动法学理论大厦立基于表征其学科独立与理论成熟的范畴体系基础之上,其理论体系的建构、发展与变革都离不开范畴的支持与引领。由此,范畴的提炼、解析、传播与践行,应为劳动法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之一。客观地说,我国劳动法学的范畴研究仍为较薄弱的领域,范畴研究的相对滞后不仅迟滞了劳动法学自身的发展与繁荣,也阻碍了学科之间开展必要的沟通与对话。强化劳动法学的范畴研究,既是劳动法学科发展的理论任务,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
劳动法学范畴体系应由那些范畴所构成,范畴之间具有怎样的逻辑关系?这是一个存有争议、尚需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不过我认为,在劳动法学的范畴体系中,“劳动权”应为核心范畴。以劳动权为核心范畴构建劳动法学的理论体系符合劳动法的历史使命,也契合当前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的精神底蕴。作为劳动法学核心范畴的劳动权,在广义上通常被阐释为与社会劳动紧密关联的一系列的劳动者的角色权益,在外延上含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劳动权构造上的“权利群”现象、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以及权利实现上义务对应的多元化都决定了劳动权属性的多重性、复杂性。过于简单地认识原本复杂的劳动权或对劳动权属性做出非此即彼的单元化定论,不符合认识发展规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真谛。有鉴于此,不论是基于对象复杂性的客观原因,抑或出于方法论上的考量,都不宜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地解析和认识劳动权,而应该更为全面、完整地探究劳动权所蕴涵的多重意义。本文拟从理念、性质、法益、机能几个维度透视劳动权范畴所蕴涵的多重意蕴,以期以此为引玉之砖,与学界同仁携手谋求劳动法学研究之繁荣。
一、劳动权理念的多重性:生存理念与发展理念并行
劳动权维系生存也谋求发展。“劳动权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1](P94)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是劳动者的双重利益需求它们都需要通过劳动这种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同时也须由劳动权来表征和确证。劳动权构造中的工作权、获得报酬权、职业安全权和社会保险权都具有共同的功能,即保障劳动者的生存与生活。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地生存且有保障、有尊严地生活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生存固然重要,但人类不仅要生存,更要不断发展,发展同样是人类日益强化的普遍需求,是文明社会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不发展,个体无法达致“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不发展,社会就不会日益进步和昌明;不发展,人类就不能创造出日益丰富的辉煌文明。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社会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当代人的发展应该是全面的、突出素质的发展。人的发展需要诸多先决条件,在人格独立、行为自由、闲暇获得、经济支持、社会促进等方面,劳动权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值得一提的是,在闲暇获得、经济支持和社会促进方面,劳动权的保障功能尤为突出。休息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可以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劳动者获得了工作时间以外的自由时间,才能从事职业劳动以外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从而获得全面的锻炼、洗礼和提高,扩展个体行为自由的空间和领域,摆脱由于过度职业化造成的人的异化和单面性。正如马克思所说:闲暇时间的获得,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开始。对此,艾伦#布坎南也指出: “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摆脱劳作而扩大自由(即闲暇)比扩大消费更可取。”[2](P39)劳动报酬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劳动者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才能有物质条件从事学习、社交、旅游等活动,从而全面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职业教育权为劳动者职业素质提高提供了一种社会途径,劳动者通过系统的职业训练,可以扩大择业领域、提高竞争实力和劳动效率。总之,确保劳动者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与条件,是劳动权的发展理念。社会劳动不仅是“人作为动物”的生存方式而且也是“人作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保障“人作为动物”的生存是劳动权的初级理念,促进“人作为人”的发展则是劳动权的高级理念。保障生存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而促进发展则蕴涵时代的感召力。蕴涵生存与发展双重理念的劳动权不仅是对现实利益的满足更是对理想利益的导引,其不仅着眼于当下,也昭示着未来。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在保障生存的意义上来理解劳动权与劳动法,这并不为错,但仅仅从这一层面来认知劳动权与劳动法,就不仅淡化甚至泯灭了劳动权与劳动法的人文主义品格,而且不可避免地减失了劳动权与劳动法的发展动力与空间当前我们的劳动权观念中严重缺失发展理念,其突出表现为:在对待权利的态度上忽视休息权培训权、民主参与权这些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利,同时又常常将职业或工作单纯地视为“饭碗”而往往忽略蕴涵于“饭碗”背后的对于人所具有的树立自信心和提供发展条件的深层意蕴。这样的理论缺陷应该逐步地予以消弥,从而还劳动权以理念上的“庐山真面目”。
二、劳动权性质的多重性: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兼容
社会权与自由权并非两项具体的权利,而是一种时代观念的权利表征,是表达“类权利”的具体权利的上位属概念,是认识具体权利之属性的思维方法或维度。在历史时序上,先有自由权观念的诞生与畅行而后才有社会权观念的萌生与拓展。自由权的真谛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的不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夜警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基本功能在于排除自律性领域来自公共的干涉,确保主体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充分展示与发挥;社会权的要义则是在社会上对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福利国家或积极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作用在于消除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3](P16)自由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原则上不具限界,不附条件,其根源于自然法;而社会权则为积极权利,以要求国家的积极行为及施策为其内容,附有限界及条件,其根源于社会实质正义的基本理念。[4](P54-55)自由权与社会权虽然存有理念上的差别,但并非彼此不关联。一方面社会权是自由权的一种补充、一种保障, “在现代这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为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社会权就成了对自由权的一种补充物,一种必不可缺的新的法的规范。”[5](P13)另一方面社会权又以自由权为基础,是在自由权的基础上所萌生的”类权利”。一项具体权利(尤其是体现为“权利群”构造的权利,如劳动权)的属性并非要么属于自由权要么属于社会权,二者并非非此即彼、不可兼容。着眼于权利体系中的某一项具体权利或者某一方面的权能,则可能具有自由权的属性或社会权的属性,但我们很难也不宜对一组权利在整体上做出归属于自由权抑或社会权的判断与抉择。
现在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权是社会权,并且是典型的社会权。当然也有学者在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基础上,主张把劳动权定位为自由权。我认为,劳动权既是社会权也是自由权,换言之,劳动权是一种兼容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的权利类型。首先,劳动权是劳动者基于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及其使用自由所产生的权利。从本质上说,劳动力的拥有与使用属于劳动者的私域问题。但由于劳动力的使用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劳动问题不能不予以关注。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力的使用必须与物质手段(资本)相结合才能发挥出其创造性价值。这种结合有两种类型:自我结合(与自己所拥有的物质手段相结合)与他我结合(与他人所拥有的物质手段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我结合是普遍的常规形态,即劳动力雇佣于资本的形态劳动力能否及时与他人的物质资本相结合以及在此过程中劳动力拥有者的人格、人身及财产利益的得失问题,单凭劳动者的自由权是不能有效加以维护的,国家基于这样的前提遂产生了对劳动者的积极的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是要剥夺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是要保障劳动自由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对劳资关系的公共介入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劳动权因此在自由权的基础上也衍生出社会权的属性。可见,真正意义的劳动权必须以劳动自由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无微不至的保障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劳动者以牺牲择业自由为代价换取国家的劳动保障,这种体制下的劳动权由于其排斥了劳动自由而并非真正意义的劳动权。其次,包涵于劳动权中的择业自由、辞职自由、工资支配自由、休息时间支配自由、结社自由等本身都具有自由权的属性,其实现以国家和用人单位的不干预和不设置障碍因素为前提条件。
在当代中国强调劳动权的双重属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观念层面上,有助于转变劳动者过分的“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激发劳动者的主体自觉性,这无疑有助于在劳动工作领域充分调动起国家、社会和劳动者多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促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早日走出困境,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昭示着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该具有一种自立自强、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奋斗,去实现和维护个人的角色独立和劳动法益。同时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也警示国家对于社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促进和保障的角色责任。其次,在制度层面上,我们不仅要强调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义务主体应为劳动者积极提供工作岗位和物质帮助,更要在提供发展机会、扫除障碍,促进劳动自由实现方面做出制度上的努力,如禁止就业歧视、取消阻碍劳动力流动各种制度和政策上的限制、禁止强迫劳动等等。尤其应该看到,单纯的物质帮助只是一种济贫式的保障模式,而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则是具有劳动力再生意义的保障模式。强化再生性的保障模式应作为现在乃至未来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在理论与实践上应予以高度重视。
三、劳动权法益的多重性:物质利益与人身、人格利益统一
权利体现和表征利益,是利益的合法性确证。体现于权利之中并由法律所保障的利益,称为法益。劳动法保护劳动权,也就是保护劳动权中所蕴涵的法益。解析劳动权的法益构成,不仅可以透视劳动权的基本属性,而且可以预示劳动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基本走势,为劳动法制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劳动权所蕴涵的法益内容可以根据利益的不同分类予以解答。本文采用物质利益与人身、人格利益这种分类方法来分析劳动权的法益构成。劳动权中蕴涵着物质利益,这是为我们所普遍认知和注目的;劳动权中蕴涵着人身利益,对此似乎也可以从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权的功能上求得印证;但劳动权中蕴涵着人格利益,这是为我们所不容易理解且往往忽略掉的一个法益。这里的“人格”有必要做出一些限定,它特指人(劳动者)的尊严和意志自由。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物质利益天经地义,但无论如何不能以牺牲更为宝贵的人身、人格利益为代价。劳动权的理想是确保劳动者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不丧失人身利益与人格利益,即防止出现舍本逐末,追求物质利益而失落人的异化现象。劳动者通过职业劳动创造着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是创造而非乞讨,所以,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有的劳动权构造中隐含着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尊重与关照,但这还远远不够,从发展的方向来看,劳动权构造中应该嵌入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劳动尊严权,以此来否定一些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和现象。从意志自由的层面分析,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契约进入用人单位从而成为单位有机体中的一个成员,在意志上当会受到来自于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指示监督的限制,但并非如
四、劳动权机能的多重性: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结合
在传统劳动法学理论中,基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的前提判断,断言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由此也就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劳动法与劳动权是劳动者群体(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斗争的工具。应该说,这一理论命题在一个侧面上抓住劳动法与劳动权的精髓,对于把握劳动法与劳动权的阶级性与实质正义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认为,这一理论命题可能符合历史但未必契合当今和未来。当今乃至于未来的时代是走向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是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及其感应下,劳动法与劳动权的趋同态势日益明显,同时,劳动者群体的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脑力劳动者将逐渐居于主体地位。加之当代社会劳动与资本的分野渐趋模糊,劳动力(人力)资本化的现象无论在观念及制度上都已明显地展现出来。由此,对劳动者的弱者性和劳动法、劳动权的阶级性如何予以重新定位和认识,是劳动法学理论研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代课题。我认为,强调劳动法与劳动权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虽并不为错,但在当代,过分地或者仅仅强调劳动法与劳动权的这一机能既不妥当也不明智。应该看到, “只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劳动法才对其进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目的是追求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决不是以牺牲资本的利益单方面追求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劳动法的调整就会矫枉过正,重点保护也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7](P44)基于此,我认为劳动权的机能不仅在于倾斜性保护,同时也在于对利益共同体的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倾斜保护是手段,平衡协调是目的。通过形式的不平等促进实质的平等,这是劳动法的作用机理,也是劳动权的权利机能之一。从本质上看,经济组织不过是由投资者(股东)、劳动者、经营者所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从法律的视角观之,实际上就是由股权、劳动权和经营权所有机构成的权利群体(利益共同体上的权利群)。在这个权利群体中,劳动权以其法益独立性平衡协调着与股权、经营权的关系,其功能在于通过追求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和内部关系和谐进而谋求共同发展。
与上述认识转变相适应,我国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应该实现转换,应从斗争范式转变到合作范式。斗争思维范式虽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权利热情和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但同时也会扩大劳动关系的张力。在当前强调劳动法学理论思维的合作范式,对于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凝聚利益共同体的内部合力具有一定的观念导引作用,而且也有助于在劳动权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准确把握尺度,避免过于理想化和片面追求保护性而使劳动权制度失去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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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