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飞
1、什么是WTO的 “社会条款”?
(一)、“社会条款”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的发展,各国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主要表现在工资水平、就业机会、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进步上。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劳工标准上也有差异。在总体上,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比较高,其劳动力成本比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比较低,劳动力成本低。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难免会出现发达国家的某些工业在竞争上弱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另外,发达国家也会将在该国劳动力成本高的工业转移到成本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是影响发达国家的就业和竞争优势。
所谓“社会条款”,是指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在贸易与投资协议里写入关于保护劳动权、保护环境等问题的条款。一方如果违反该条款,对方可以予以贸易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强制措施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以美欧为主的大部分发达国家,一方面以“社会倾销”(或“劳工倾销”)为名对来自低劳工标准国家的产品采取单边贸易壁垒措施;另一方面主张把劳工标准问题列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议题,通过缔结“社会条款”,制定各成员方均应遵守的“最低劳工标准”,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国家施以贸易制裁,以使贸易与劳工标准相互促进。
这些国家之所以反对目前的国际贸易政策,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政策允许并保护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所谓“社会倾销”,是指当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因此,这就将其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其结果就是失去就业机会,迫使进口国降低工资和利益以使其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
2、什么是WTO的“核心劳动标准”
在劳动标准与贸易的联系上,经合组织(OECD)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动标准——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整体,这些权利也包含在联合国的一些文件中。这些标准包括:
(1)消除剥削性的童工;
(2)废除强迫劳动;
(3)就业无歧视;
(4)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
对于核心劳动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称之为“基本劳工公约”,即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七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这些权利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条件。这七项国际劳工公约也可以分为四类,具体包括: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l)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 98号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l)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2)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l)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 138号公约)。
由此可见,经合组织的“核心劳动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七项基本劳工公约也就是“核心劳动标准”,或者叫做“国际公认劳动标准”。
截至 2000年 2月 15日止,已经有 50多个国家已经正式批准了全部的七项基本公约,其中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古巴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柬埔寨、印尼民洪都拉斯、智利等国。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加入了其中的至少四项公约,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已经全部批准了这七项公约,英国、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则已经批准了六项公约,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 100号公约)和《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正在考虑加入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3、对违反“核心劳动标准”的如何制裁?
国际劳工组织逐渐强化其核心劳动标准的执行机制。在2000年5月30日至6月15日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根据调查团关于在缅甸存在“广泛而系统的”强迫劳动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第一次动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3条的规定,并以257票赞成、41票反对、3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提案,呼吁缅甸政府“采取具体行动”执行1998年问题调查团所提出的建议。根据提案的条件,一系列措施将要于2000年11月30日开始生效,除非在这一期限到来之前,缅甸政府所表示的改善劳动标准的意图已经被转化为法律的、行政的和管理的措施框架,并且这些措施要充分、详细和具体地表明问题调查团的建议书已经被执行,并经国参考消息劳工组织理事会同意,才会停止对缅甸采取行动。
国际劳工组织将要对缅甸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
(l)只要缅甸没有履行其义务,就将问题调查团建议书的执行问题列入将来国际劳工大会的议程,并召开国际劳工组织标准执行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以审查这个问题;
(2)建议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成员(包括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审查他们与缅甸的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上述关系不会导致这个国家的强迫或义务劳动体制的巩固或者扩展,并且将上述情况报告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3)邀请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朱安•索马维亚先生,通知与国际劳工组织有合作关系的国际组织,请他们重新审查他们可能与缅甸进行的任何合作,并且尽可能停止可能有助于强迫或义务劳动行为的任何活动;
(4)邀请秘书长请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其2001年的年会日程中列入一项关于缅甸不履行调查团报告中的建议,并寻求由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或者联合国大会出面要求各国政府以及其他专门机构采纳该建议,通过他们的参与,保证他们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帮助强迫劳动行为;
(5)要求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通过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并且把缅甸执行问题调查团建议书的进展情况通知上述机构。
从这五项措施可以看出,国际劳工组织将要对缅甸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全面而有力的,它将调动所有会员国与国际组织来对缅甸采取一致行动,所以一旦制裁付诸实施,缅甸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4、加入WTO对我国劳动关系状况的影响
由于国内经济将更多地融入到国际经济大循环之中,所以国内的劳动标准问题也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国外的监督。将来不仅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而且国际组织、国外的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组织、供货商或者进口商都可能会对有关行业的劳动标准进行监督和限制。
加入WTO后,我国获得了美国等国的最惠国待遇,减少了包括关税在内的很多贸易壁垒,因此出口有可能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外贸中所占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提供的就业机会也会有一定的增长。但由于中国将要向外国开放农产品市场,因此中国大量的农民将在国外的竞争压力之下而寻求新的职业。随着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将会进一步降低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将可以得到更多的廉价劳工。这同时也意味着就业压力的进一步加大。
因此,加入WTO后,由于国外市场的扩大和国内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国内各类企业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时期;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加剧,城市就业压力会显著增加。同时,我国的劳动标准将会受到更有力的监督,劳动关系状况在总体上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地改善。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并且完善有关监督的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