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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来源:陈步雷
2441
2008/5/6

陈步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工人日报

2005718

 

 

  观点:应通过刑法修正或司法解释方式,把诉求正当、已穷尽体制内救济手段而未获有效救济的产业行动,列入“违法阻却”情形。

 

  劳动刑法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比较成熟的国家,是刑法与劳动法的交叉领域,是重要的法律分支和学科。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如何运用刑法保护劳动权利或者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使刑法发挥“王牌法”的功能;(2)对于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以私力救济、自我救助方式发起的产业行动(如怠工、联合抵制等),是否运用、如何运用刑法调整,即刑法对产业行动进行调整的限度与方法等问题。

 

  从法律部门存在的条件、有关学科存在的理由两个方面分析,均可认为劳动刑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品质。

 

  法律部门(部门法)存在的条件,首先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或问题领域,其次是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某个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且该部分社会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特性(矛盾的特殊性)。法律部门的内部,还可以根据社会关系或问题的相对独特性,确立次部门、次领域。例如,行政法部门的内部就依据上述标准划分了诸多的次领域。劳动刑法同时作为刑法和劳动法的分支,其存在的依据就是劳动权利的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所关联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与刑法相关,具有较为显著的特殊性或独立性,它们构成了独立的社会关系和问题类群。这种特殊性主要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其利益易受严重损害,民事、行政机制不足以充分实现权利救济;劳动关系具有相对的契约自由、权利自治特征,因而公权力的介入具有局限性、滞后性,劳动者需采取产业行动等。因此,劳动关系领域中严重侵害劳动权利,劳动者在公权力无力或滞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私力救济”性的集体行动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质等,就成为了比较特殊的劳动刑法的问题。劳动刑法据此可成为法律分支。

 

  如果社会实践中需要研究上述自成一类的问题,则应当形成相应的学科。即在法律运行的实践领域,存在着劳动刑法这一法律分支,在学术研究领域,应有劳动刑法学科。劳动刑法在实践与学术两个方面,均有相对独立的品质。

 

  与此相关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二元刑事立法的模式:基础刑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常见问题或基本利益,是常见罪名,数量较少;附属刑法则分布于社会实践的各大领域,在该领域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较灵活地、由权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追究。因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我国劳动刑法建设,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这种模式。

 

  至于集体劳动争议中的集体行动(所谓的产业行动)是否具有违法性、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认真研究劳动者的诉求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穷尽了现行体制所许可的救济手段(如仲裁、诉讼、信访等)、对资本严重依赖的地方当局能否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地避免和处理纠纷等问题。根据我国转型期的现实,笔者建议:应通过刑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诉求正当、已穷尽体制内救济手段而未获有效救济的产业行动,列入“违法阻却”情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不予追究,至少不予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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