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覃有土
职称:教授
学历:硕士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个人小传:
覃有土,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田东县人。1970年毕业办任文书工作。1979年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1982年结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复校后转入该校,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1996年起任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2000年中南财大与中南政法合并组建中南政法政法大学后,
专业方向为商法理论与实务、社会保障法。
主要社会兼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承担项目:
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九•五规划项目,起讫时间为1997-2000,科研经费3.4万元。
2、《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司法部1999年规划项目,起讫时间为1999-2001年,科研经费2万元。
主要学术观点:
在债法问题上,认为债是民法学的核心,合同制度为其核心之核心,但合同仅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种,它无法代替债梳制度。衡量国民系立法是否完善,当首行其债权立法如保。债权制度富于国际性,立法者应充分采其共通性少其区域色彩。
在继承法问题上,认为继承权是所有权的派生,调整继承关系的继了法理当列入民法体系。完整的民法体还应包括婚家庭制度。与债权制度富于国性相反,婚姻,继了制度具有浓厚民族色采,爱是海峡两岸婚姻、继承立法司法活动得以沟通的天然基础。
在保险法问题上,认为保险的职能只能是组织经济补偿。通过收取保险费而积累起来的保险基金,类似银行储蓄的储蓄资金,是对作为一个总体的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不能视为保险人的利润而据以纳税,否则,保险的果将是不保险了。告知关非保险俣同义务,它只是合同成立前要保人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之前是不存在义务的。
在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认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是靠学生们争论出来的,也不是立法者所能解决的问题,经济法能够独立,应由实践去定语。
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上,认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各有其历史因由与法文化原则,二者各有其利弊,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予以肯定和否定。
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认为社会保障法骒顺就成法(私权)社会化的产物,是从“契约”到“身份”变适的标志;民法骒社会保障法的私法文化,社会保障法是对传统民法于生存权保障之缺失的补充;社会保障法之研究与构建,应以生存权为中心,整合包括民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理念与价值,作一体化研究。
原载于中国私法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