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几个社保问题
——疫情突发、社会治理精细化、现行社保制度粗线条与法治缺失问题
作者简介
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
一、 冠性病毒感染治疗费用问题
冠性病毒致害造成的相关问题涉及我们国家的医保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以及我们现在还没有的传染病受害人补偿制度。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社保法制是一个绝对的短板,甚至是一个零状态。下面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我的问题不需要大家回答,也不需要讨论,我觉得把问题提出来就可以了,大家可以继续思考。
1.凡是感染病毒者都免费治疗吗?前期自费治疗或个人已负担部分是否退费?比如在1月23日之前,已经自费治疗的人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
2.治疗免费,其医疗经费来源财政?还是财政与医保基金共同负担?湖北或武汉财政、医保基金是否穿帮,是否花完了?
3.免费治疗是否与传染病致害受害人理应获得补偿有关联?那些故意传染他人,或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而被治罪的当事人,如河南郑州郭某鹏,他已经被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其治疗费用是否应当自付?这些问题大家都可以去思考一下,这是有关医保的几个问题。
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死亡者的权利救济问题
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者的数字这次官方公布了,报道显示至少有五十几位医护人员因新冠肺炎去世。那么这些死亡者的权利救济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考虑的。
1. 什么的标准符合《烈士褒扬条例》中“烈士”的标准?“烈士”待遇与工亡待遇的优劣如何?《烈士褒扬条例》里面的烈士,一次性给付标准远远大于工亡标准,但是后续的尤其是长期的津贴是个问题,《烈士褒扬条例》里边没有。《烈士褒扬条例》是否存在一定的短板?李文亮已被武汉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最近又被认定为首批“烈士”,这14位烈士是否能够双重享受工亡待遇和《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的待遇?
2. 工作感染者,尤其是基层工作的一线人员,他们的身份非常复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认定为工亡,属于工伤保险给付的范畴,但还有一些无法认定工亡的,比如志愿者感染去世,如何落实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基层公务员感染去世或工作过劳去世,无法认定为“烈士”者,又不能认定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不属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其权利如何救济?目前我们没有看到相关规定。
3. 无辜(没有任何过失)的普通百姓感染去世,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制度建构的安排,我前面也提到了,我们并没有传染病受害者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那么普通人去世是不是就白死了?国家和社会是否应当予以相应补偿?比如武汉市常凯一家的不幸,他们一家去世了几位亲人。这些人是不是也应该在疫情之后得到相应的社会补偿。在没有补偿法制建构下,如何体现社会公平?例如武汉常凯家族不幸,以及其他因此疫情而家破人亡者如何获得权力救济?
三、 有关失业保险的制度安排问题
刚才郑功成老师也提到了相应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返还中小企业的问题,我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后,许多中小企业关门歇业,甚至有些企业已经倒闭,受雇于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失业保险给付是否能够比平日更加快捷到位,是否有快捷程序?
2.我国类似“救济”的失业保险是否能够与本人收入挂钩,真正发挥作用?疫情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否能够帮助当事人扛过灾难?目前我们国家的失业保险还类似于过去的失业救济,与本人的收入没有挂钩,是属于高于低保但低于最低工资的一项保险给付,这实际上与保险当事人的收入形成了绝对的错位,比如说挣1万块钱的人,如果要是失业保险给1000多块钱也没有什么大的意义,所以是否也应该在失业保险给付上讲究相应的收入替代率的问题?
3.已经享受低保的低收入人群,物价飞涨,政府是否考虑到临时急难救济或疫情补贴?滞留武汉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有临时收容与隔离措施?流浪乞讨人员未参加医保,感染后是否也一样免费治疗?这是有关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相关问题。
四、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的救济救助问题
1.居家养老者,未有子女或其他亲属,不会使用网上支付,且行动障碍者,社会帮扶是否有相应的规范?是否存在个别饿死在家中的老人?在这场疫情之中,孤寡老人或者生活难以自理的人,尽管没有感染病毒,但是他们的生活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们现在的法治安排,坦率说是不精细的,在这方面还是短板,具体可以看一下各地居家养老的规定,一般都没有规定在特别情况下的养老应对问题。
2.我从网上看到了一个消息,就是家长感染入院,他的孩子,一个脑瘫未成年人饿死在家中,最后,相关党政人员被问责,我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家属是否可申请相关补偿?
我的发言几乎全是问题,目前我还没有思考具体的对策,至少是没有仔细的思考。我想这些问题日后需要大家不断思考与研讨,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2020年4月6日“疫情应对中的社会保障法问题”研讨会上郑尚元教授的发言记录整理,并经主讲人授权发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钱锦霞
审核编辑:龚思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