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是劳动市场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派遣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劳动派遣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从90年代后期的数年时间里,劳动派遣用工人数迅速飙升,劳动派遣业也成为社会上最热门的盈利行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当中对于劳动派遣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劳动派遣蓬勃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问题。在劳动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组织,谁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呢?实践中经常发生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因此似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派遣单位终究不是最终用工单位,由其单独支付保费用似乎也不太妥当。根据北京市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劳动派遣公司应该为劳动者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帮助接受单位完成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支付、缴纳工作。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与接受单位要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确定接受单位所应支付的劳务费价格,劳务费价格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劳务派遣组织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在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应当针对劳动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等各类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费用支出和发放进行约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一得到落实,按实际情况与接受单位分清责权关系,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而且,劳务派遣组织也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所以,就劳务派遣组织来说,及时了解新的劳动立法趋势,积极履行义务,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用工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并在“劳务输出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如果劳务派遣组织没有约定这些费用,企业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因为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劳务输出协议”也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进而转变为“劳动力派遣协议”,并规定那些在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也将由企业履行,所以接受企业也应注意“劳务输出协议”内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
总之,在立法对劳动派遣做出明确的规范之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应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如果未作这样的约定,那么,应由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如何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能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