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厅企[1998]3号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你会《关于明确中国企协代表地位的请示》(中企〖1997〗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国家经贸委参加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与国际雇主组织的联系工作,重大事项需报我委。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