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山
中国劳动法律网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的现状
目前除个别院(系),国内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现状基本类似:一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作为一门课合并开设的,课时一般在30左右。二是师资队伍单薄,往往也就是一到二名教师,而且大多是兼任教师,很少有专任教师。三是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属于选修课。
从这种状况可以看出,劳动法之所以和社会保障法合并开设,主要是受现行立法状况的影响。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社会保障其实只是一种职业保障并不是社会保障,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附在劳动法中(劳动法的第九章:社会保险与福利),由此大多本科教材是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出现的。从这个意义讲,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中并没有列入教学体系中,当然也就谈不上独立开课。
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的份额很小,因而人力资源分配的后果就是一般都是兼任教师,很少有专任教师的职位。据我所知,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院校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教研室并有专任教师。这样,就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系)而言,劳动法也好、社会保障法也好,还根本谈不上课程体系问题,更谈不上师资队伍与研究梯队的建设。在这里,师资队伍与研究梯队建设与课程体系建设是一个因果关系和一个源与水的关系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还看不到有任何实质改变的迹象。另外,从学生学习情况来看,学生的积极性不高,反映在主动选修上比较少,立志研究的就更少了。
这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的划分和司法资格考试科目的影响非常大,可以说已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了。一般来说核心课程都是考试课,学时也多。非核心课程则是考查课,学时相对来说少。这样,学生对待考试与考查课、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的态度是不同的,学习的注意力和学习时间的分配也是有区别的。二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任课教师大多是兼任而不是专任教师,这样教师自然很少去研究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反映在在课堂上那就是照本宣科了。
我们知道,作为高校教师如果没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自己的独特视角,授课效果必然没有精彩可言和感染力,自然也就失去了对学生的吸引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就成为必然的结果。所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还根本不具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专业训练。
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处于一个尴尬境地,在现行的学科体系中,法学学科的二级专业中既没有社会法的科目,也没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科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只是作为民商法或经济法一个研究方向。这样,在研究生教育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无法形成独立的课程体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民商法或经济法的一个研究方向,在研究生的教育中也只能是一门选修课,只有个别院系是学位课,课程也只有30左右学时,它只是依附于民商法或经济法的课程体系而存在。同样与本科生育存在的缺陷一样,即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专业训练是不足的,即使有同学选择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方向,也由于专业训练不足而难有大的作为。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应列入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
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课程体系都是围绕着核心课程体系来设置的,学时与学分的安排首先保证核心课程,14门核心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一般核心课程都是考试课。非核心课程一般都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的,学时与学分的安排则因人而异,缺乏刚性规定,选修课大多都是考查课。在一般学生的心目中,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是他(她)们学习的指挥棒,不同性质的课程和不同考试方式的课程,在学习精力的付出和学习时间的安排上是不同的,当然学习效果也是有区别的,在我二十多年的教学生涯中,还没有发现哪个学生是学习精力和学习时间付出少而学习效果好的特例。
因此,我们要大力向有关部门呼吁,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列入大学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序列,只有这样才能谈的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课程体系建设。其实,就目前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本的内容教安排而言,我们给学生讲授的只是劳动法中涉及的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而已,它并不是社会保障的全部,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军人社会保障等内容,学生是无法获得的。可见,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障法学在法学教育中是残缺不全的,这哪里还谈的上课程体系建设?
三、社会法学应列为法学专业的二级学科
在1997年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法学学科的二级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这个专业目录的意义在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硕士授予的学科专业只能是目录中列举的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只能围绕上述学科专业来设计。没有列入专业目录的学科只能作为上述某个专业的研究方向,一个研究方向在课程体系中,一般只是设计一门相关的专业选修课,课时在30-60之间,仅此而已。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民商法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在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也就是仅有一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课程,学分为2到3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支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课程。
我们知道,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在法学教育中有其特殊性,在于它的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它的基础理论除了一般法学的基础理论外,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心理学、预防医学、行政学与公共政策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甚至还要具备一些社会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知识作为研究工具。显然,现阶段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在研究生教育中,仅仅通过一门课的学习,就让学生在作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的学位论文,是非常困难的,学生得到的仅是“法律是什么”而不知道“法律为什么”,仍然是和本科阶段教育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即专业训练不足。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作为社会法构成的主要法律部门,在这样的法学教育中的制度安排,严重地制约着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因此,我们建议中国劳动法学会应组织各方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呼吁,将社会法学列入法学学科的二级专业,而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是社会法学的研究方向。这样,就可以申请设立社会法学的博士、硕士授予的学科专业,只有这才能围绕社会法学来对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与建设。只有学位点建立起来,才有利于教师队伍与学术梯队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