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保护研究成果与展望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弱势群体保护研究的成果颇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金英杰曾撰文《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指出弱势群体应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困难的,缺乏基本生存保障的人员,如妇女、下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等,其劳动人格不受尊重,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法律保护力度弱。她据此提出了对策。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在《关于弱势群体保护》一文中提出,弱势群体保护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鉴于市场机制有明显的缺陷,其与生俱来的特点就是“嫌贫爱富”、“助强欺弱”,现阶段主要应该是靠政府机制,在反歧视的基础上偏重保护弱势群体。同时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造血式扶贫。
在反歧视方面,虽然众多学者曾呼吁立法界定歧视的概念以明确认定标准,但是至今未被采纳。在性别歧视概念界定方面,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在专著《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研究》(2005年)以及多篇论文中以概述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性别歧视”和特殊的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进行了界定,剖析了在认定标准方面的误区,并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和具体的行动方案。其论文《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的性别差异及其影响》,着重阐述了退休年龄的性别歧视问题,结合办案和调研数据,系统地论述了退休年龄中的性别差异的性质、危害及对策。提出建立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兼顾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妇女的不同需求,将“保护性”规范改为“授权性”规范。为消除此项制度性歧视提供了理论和决策参考依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术红在《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上较早地发表了《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敖于2008年出版了《中国性别平等状况调查报告》和专著《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调查了十几个省的性别平等状况,并提出“善意歧视”问题,阐述了性别歧视的构成要件及消除制度性歧视的必要性。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唐芳2008年发表论文《关于立法中构建社会性别影响评价制度的思考》,提出了杜绝制度性性别歧视的根本举措,这对于防止立法出现新的性别歧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爱青曾经获得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她引进了欧盟,尤其是法国劳动法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规定,其专著和多篇论文阐述了禁止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婚育等个人隐私、防止职场性骚扰、对女性的特殊解雇保护等国外经验,对国内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曾于2007年主编出版了《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和《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两本书,以其资料的翔实、著称(共计110余万字),体现了24人组成的庞大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其中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王新宇所作的“女性就业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揭示了女大学生求职所遭遇的多重歧视、原因及对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所作的《农民工就业歧视状况的报告》以亲自调研得来的统计数据揭示了同岗位的“临时工”与“正式工”的之间高达近6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距,引发了社会对“同工同酬”的关注,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出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曾负责与挪威国立奥斯陆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由林海权执笔完成了课题报告,发表于2006年出版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薇薇和项目主任LIsa Stears共同主编的《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一书,提到了中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渊源、主要内容、不足及完善对策,其中包括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和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问题。在这本书中,还辑录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的论文《性别歧视:职场性别歧视的现象和法律分析》、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佟新负责的课题成果《歧视研究的方法论——底层劳工群众对歧视的认知》、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刘梦、副教授董鸥和讲师王中会所作的项目调研报告《中国妇女如何在就业市场中生存——应付歧视的策略研究》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负责、施育晓执笔的课题成果《由残疾歧视到健康歧视——从乙肝歧视看中国的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等。叶静漪还论文《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性别视角分析》中从人权保障、核心劳工标准、体面劳动等角度论述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石美遐曾主持过多项女职工劳动保护课题,主要有《轻工行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示范工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立法研究》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研究》等。也曾撰文从体面劳动角度谈就业歧视的表现等,且关注《从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看其社会保障问题》。
2005年,中华女子学院的两位教授李明舜和林建军曾主编《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体现了全国妇联系统从事妇女人权的研究成果。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和王竹青于2006年主编了《中国妇女劳动权益的理论与实践——从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视角》,收集了相关案例和论文。反映了女职工维权的经历和障碍。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郭慧敏致力于性别理论的本土化和建构,认为提高妇女的自治意识,个案的性别化研究,劳动支持网络,工会教育,法律援助,立法推动和司法干预一体化,替代性的解决机制等是推进性别平等的必要而可行的策略。其实务经验和理论探索汇集于郭慧敏主编的《社会性别与劳动权益》(2005年)一书中。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李迎生在论文《弱势儿童的社会保护:社会政策的视角》中,剖析了我国现行的保护弱势儿童的社会政策存在体系不完善、城乡差别明显、缺乏教育救助等缺陷,提出完善弱势儿童社会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农村的观点。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康树华著有《青少年法学》(1986年)、《青少年立法论》(1990年)等专著。康树华、向泽选著《青少年法学新论》(1996年)。偏重于防止青少年犯罪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创作和主编了《未成年人法学》等30余本法律书籍,其中有21本分别获司法部“金剑文化工程”图书奖一、二、三等奖。佟丽华是《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主要执笔人,其《未成年人法学》,促使我国开始将未成年人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填补了国内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也促使北京成立了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所作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研究报告。公布了在2006年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开展的调查结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可信性和代表性。揭示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建议制定和完善老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河南民政厅的刘晓军在《关于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思考》中,提出该法应当明确不履行赡养扶助老年人义务的法律责任,使精神慰藉等权利得以落实。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作的《就业残疾歧视研究报告》是一篇罕见的专门研究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杰出成果,所提出的健全残疾人优惠就业制度和政府应当垂范等建议,已经部分地为《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所采纳,并且为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供了参考依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法定配额制度,是迄今以来唯一的最具可操作性的反就业歧视制度。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琳在《从西部残疾人就业现状透视政府在弱势群体扶助中的责任》一文中也强调了政府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评论》副编审许康定阐述了《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论及法理思考、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完善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秉志教授等撰文《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由孙志刚案引发的思考》,从史学角度归纳出“从完全否认弱势群体的权利到部分承认、完全承认弱势群体的权利再到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一种刑法观的进步。”提出在对生理弱势群体的保护方式进行完善的同时,尽可能扩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在弱势群体保护研究的成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法学学者缺乏实践经验,实证研究多出自社会学学者,例如,最早专门研究性骚扰问题的学者是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唐灿。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多年从事 “等值等酬”研究,调研数据说明“同工同酬”制度已被职业性别隔离所架空。这些都需要法学学者学习和参与。应当提倡法学学者将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以防止文献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切实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堪称榜样,他擅长于把理论应用于实务,以诉讼推动法治进程,在国内法学界、新闻界和政府部门等产生了重大影响,周伟等著的《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2006年)记载了就业歧视公益诉讼的历程及影响。
(2)从社会性别视角切入的较少,未能揭示妇女受歧视的深层次根源,应当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尤其是社会法学研究中。目前仅刘明辉、李敖、郭慧敏、唐芳等少数学者做出了可贵的尝试。
(3)成果中显示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较多,对策多流于空泛,可行的制度性构建研究成果较少。如果跨学科的学者协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就容易出精品。目前已经引起了重视,中华女子学院正在组建跨学科的团队,致力于社会性别与法律的研究和实务。
(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者在就业歧视方面所作的努力,从整体上看逊于宪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学者,例如,李敖成果卓著,但她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学者。著名的周伟和蔡定剑教授都是宪法学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者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
(5)引述国外文献和做法多,本土化不够。应当在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6)立足于“保护”弱者的观念滞后于国际潮流,从名称到内容都应当变革。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改为《性别平等法》,在消除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的同时,也关注对男性的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
随着社会性别意识的逐渐普及、平等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提升,跨学科的学者以新的视角和方法,联合研究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必将出现新的具有突破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