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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的形成和壮大

来源:金英杰
2608
2009/3/13
我国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的发展与社会法学30年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回顾30年来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形成的历史,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一、社会法基本处于不发达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并没有即刻提出社会法法律部门的划分,自然也没有形成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或有些虽形成当形同虚设,未发挥研究职能。
      “1950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劳动法课程,这成为新中国劳动法学研究的起点” 。随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也普遍设立了劳动法学课程。社会保障法课程未见设立。虽开设了有关课程,但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并没有形成。这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
1.多次政治运动,禁锢人们的思想,政治挂帅的结果使法律制度不能昌明,法学研究不发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经历了1957年反右、四清运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多次政治运动,社会动荡,无法无天,法制建设曾停滞不前。政治运动对思想的禁锢,使专家学者们不能自由地探讨和研究社会法现象,无论是在高校,还是在政府机构,都没有专门研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机构和社会组织。劳动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遭遇了同样的待遇,长期没有发展。
2.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研究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前中国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关系衍变为行政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全国实质上是处于一个(国有)雇主之下的‘大工厂’,没有选择雇主的可能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这些政治概念、集合概念充斥于社会,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劳动法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可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可能发挥其协调作用,劳动法更多的具有相当浓厚的行政法色彩。以此为研究对象的劳动法学研究也不可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僵化的经济体制也限制了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其教学和科研水平与其他学科相比尚有距离。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单一性和静止性,无市场经济之法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土壤 ,也无研究这一学科的紧迫性。劳动法学课程在很多院校更多的是作为干部人事管理、劳动经济管理的内容讲授,由于其本身的理论基础的薄弱以及劳动法在社会实践适用的有限性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受重视。当时只有部分高校开设劳动法课程。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中国政法大学是1979年复办的,复办之初设有劳动法学课程,其时作为选修课,由于当时的劳动法学课程内容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选修的学生数量相当有限。从课程内容上,介绍劳动行政规范较多,理论深度不够。社会保障法也尚不发达,在大多数法律院校未开设社会保障法课程。  
二、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 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初步形成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劳动法学课程在普通高等教育院校中始得恢复。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向市场经济的迈进。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1988年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资源配置依赖于市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指导下的发展格局逐渐形成。这一时期,国家的各项立法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变化和发展,劳动立法也不例外。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我国全面加强劳动立法,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劳动法学研究及课程也开始受到重视,其学科地位有所提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所最早成立了劳动法教研室,自1988年起陆续招收劳动法研究生和主办了高等院校劳动法师资培训班。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起将劳动法学课程列为法律系、经济法系、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其他如国际法系等也将其列为选修课,使劳动法学课程进入了全校学生的视野。
      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就纳入了立法视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但由于其制度建设的相对缓慢和不完善,以此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保障法学建设起步亦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基本没有开设社会保障法学课程。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关系通常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因而被认为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中“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范畴,归属于劳动法律部门。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将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学课程的内容,社会保障法学并没有取得独立学科地位。但毕竟社会保障法有独特的法学理念和理论知识,其法律调整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调整关系的范畴,其作用在于达到更大范围的社会安全。在法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被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法”体系。在社会保障法尚未独立开设时,中国政法大学曾将其与劳动法学合并在一起,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但由于课时未增加,只能讲授皮毛,未能探及学科的深奥。当其学科地位逐渐成熟后,自2004年起中国政法大学单独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当然也是选修课。
      在很多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自20世纪90年代后单独开设社会保障法课程,甚至在人力资源管理院校出现了社会保障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开设了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为自考课程之一。实行市场经济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受到重视,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障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其课程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中获得广泛开设,原有的劳动法学课程内容中的社会保险法部分将移之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中。
      随着学科的逐步恢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群体或社会机构开始逐步形成。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其前身是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于1993年成立,1999年更名为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其职工半数以上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院以来,组织完成了大量国家级、部级和院级科研课题。其中,劳动力市场问题研究 、 新时期就业方针研究 、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研究和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等课题,为国家和部门决策及制定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案设计。同时,还为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和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政策咨询服务和管理方案设计。与国内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与首都经贸大学联合培养了一批硕士研究生。研究开发了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系统软件 ,在全国推广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韩国、德国等。   
      在20世纪最后的数年内,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相继成立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这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
      这一时期,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反映了社会法研究尚不发达的状况。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至现在,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大发展时期
      将社会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起源于20世纪初。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本届立法工作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定。其中提到应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作为社会法类被列入立法规划当中。至此在法学研究上才逐步明确采用社会法学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已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作为市场经济之法的劳动法开始受重视,研究群体或者研究机构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社会法学研究群体和研究机构主要有:
(一)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2006年9月2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代表会议通过而成立,现共124人。多数为国内劳动法专家、学者,已经举办过2次年会。
(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研究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室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社会法基本理论、劳动法、医疗卫生法、教育法、住房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环境法等领域的学术研究。现有研究员2人、副研究员2人,助理研究员3人,另有兼职研究人员数人。在经济法硕士点内设有社会法招生方向。  社会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内极具潜力的新兴学科。本研究室的设立将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法学研究所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社会法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目前,本研究室学者主编或者正在主编的刊物有《中国环境法治》、《社会法论丛》;研究室的学者已经参与《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论证和意见征求工作30余项(次),为各级政府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做学术讲座近70余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社会法论坛--改革开放与社会法三十年"研讨会于曾于2008年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
(三)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4年12月11日,挂靠在济南大学成立大会。 须经山东省法学会批准 。为加强对社会法的研究,推动社会法的快速发展促进和加快有关社会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现有的社会法律之间的整合和理论层次的提升,推动济南大学法学院科研、教学的发展,济南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于2002年6月正式成立。  济南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现有研究人员 34 人,其中 16 人具有高级职称8 人具有博士学位,已经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重点、以提高本所科研和教学水平为目标,建设并形成了一支高素质、懂业务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知识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的学术团队。 研究所力求在社会法研究方面取得国内突破性成果。尤其注意社会法调整对象以及研究方法的探索,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社会法研究所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主要有:完成了山东省委的项目《山东省社会进步与社会公正》,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的项目《山东省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研究》,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人口转变及其后续社会保障问题对策研究》,山东省教育厅社科计划项目《山东省城市弱势群体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控制模式研究》,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养老社会化进程中的社区照顾模式研究》、山东省教育厅项目《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模式实证研究——以山东省为个案》、济南市的《济南市槐荫区社区资源共享经验研究》与《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控制模式研究——以济南为个案》等多个科研项目。 
      研究所围绕社会法研究发表了进行了大量的社学术论文,在《河北法学》、《法学论丛》、《法学评论》、《山东社会科学》、《东岳论丛》、《济南大学学报》、《理论学刊》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有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有数十篇文章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索引,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法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是学术性社会团体,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学会成立于2000年12月,由致力于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学者、法官、劳动仲裁员、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律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学会成立以来,以繁荣我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推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宗旨。学会成立以来通过组织学会年会、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专题研讨会、专题笔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动了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术研究,加强了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沟通和交流。学会任务再进行学术研究,对实际工作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会每年举办一次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已办10次),通过对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热点、难点案例进行研讨,加强了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促进了各部门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了企业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劳动争议案例研讨会已经成为北京劳动争议处理领域中具有较高层次和较大影响的专业研讨会,每年的研讨会上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领导还会向与会者通报本年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处理情况以及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 。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隶属于中国人民大学,集科研、教学、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所的宗旨是通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为实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推动和繁荣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和发展。研究所现有研究人员20余人,分别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研究所自成立以来,广泛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丰硕的成果。研究所承担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并负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先后多次了承担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国际组织等机构的重大课题,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对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学术研讨;积极参与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草、修订工作,提出立法建议;致力于推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合作与交流,已与国内外多所学术研究机构建立密切联系。此外,研究所主办的定期学术刊物《劳动法评论》和“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和实务界获得较高赞誉,已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与交流不可或缺的平台。目前,研究所已成为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阵地。研究所成立以来,组织举办各种国际国内研讨会,促进中外学者的交流,也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对话提供了平台。举办的主要学术会议有:工伤保险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国-法国社会保障法高级论坛、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劳动合同法研讨会和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研讨会。
      除上述社会法研究机构外,还有如吉林大学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所等。 
      结语:社会法作为一门边缘学科起步较晚,但在社会转型期尤为紧迫和重要。因此,社会法学将迎来研究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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